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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当地]CNAS实验室认可 CMA申请用的放心

     发布人:[佛山]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更新时间: 2025-04-21 04: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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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当地]CNAS实验室认可 CMA申请用的放心,佛山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您提供佛山[当地]CNAS实验室认可 CMA申请用的放心的最新资讯,联系人:隆经理,电话:0527-88266888、0527-88266888,QQ:786736537,发货地: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科实大厦A座13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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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佛山【当地】CNAS实验室认可 CMA申请用的放心的图文介绍


    为什么要开展实验室CMA资质认定/计量认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只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才能够从事检测检验工作,并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找检测机构一定要找具有CMA资质的机构,否则检测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不同所有制,不同检测/校准领域、不同规模的各类第三方实验室近万家。现实的情况是的实验室总体来讲实力不强,根本无法与UL、TüV、SGS、DNV等国际知名机构相比,更严重的是,有部分实验室违背作为第三方实验室的独立原则和公正原则,人为操纵检测结果,造成同一种物品在不同检测机构得出的检测结果大相径庭,公力减弱。
             同时,各地的实验室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那些基础条件差(人员素质低、设备陈旧、场地有限、业务稀少、运行不规范等)的实验室将渐渐丧失业务,从而自动退出检测市场,而那些基础条件好、规范执业的实验室则获得了发展良机,将继续做大做强,从而促进整个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实验室作为专业提供检测/校准服务的机构,承担着很大的社会责任,它的检测结论很多时候直接影响到很多刑事责任的认定结果和民事责任的判决。因此,通过实验室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使实验室的工作更公正,更独立,更科学,减少争议,对于促进我国科技发展,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无疑是非常有益的。 CMA计量认证  CNAS实验室认可 咨询指导!



    海纳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位于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科实大厦A座13A-2。 我们专注于 佛山CNAS认可、生产和销售多年, 公司正以“开拓创新、追求卓越、行业争先、服务社会”为宗旨,始终把提高用户满意度作为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始终贯彻“诚信、务实、专业、创新”公司准则, 立足高端,放眼世界,使技术和产品水平达到 佛山CNAS认可、行业先进水平,在发展的道路上不断求索、创新。




    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能否可以是劳务派遣?


    CNAS-CI01:2012 5.2.5要求:检验机构应有一名或一名以上技术经理,对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2:2015 5.2.5a进一步解释:“有”应该被解释为“雇有”或者“签订合同”。但对于如何界定“雇有”或者“签订合同”,《认可准则》和《认可准则应用说明》就没有进一步解释。而现实中,世界各经济体对劳动合同或雇佣员工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做法也有明显的差异,因此需要明确界定。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使其,劳动用工制度复杂,几种用工制度同时并存。检验机构设计的用工制度有公务员制、事业单位制和普通合同制等多种类型。这其中前两种用工制度是传统的政府用工制度,后一种属于合同制用工制度。劳务派遣是中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中国劳动用工制度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已被越来越多的用工雇主采用,其中也包括检验机构和实验室。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劳务派遣”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与用工机构(检验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是“确保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开展检验活动全面负责(CNAS-CI01:2012 5.2.5)”。要有效行使这一职责,必须技术负责人与所在机构建立稳固的、具备法律责任的劳动关系。只有在这样的劳动关系下,机构才能确保技术负责人拥有必需的技术管理权限,其管理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稳定施展和发展维护,顺利行使其岗位职责;同时,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必须直接向雇主负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的工作责任,确保检验机构的技术能力得到有效管理和维护发展。仅是“有偿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显然不能体现直接负责的雇佣关系,是不能满足技术负责人有效行使其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认为,检验机构技术负责人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不可以是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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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在评审中,常遇到已获认可的项目(如等级保护、风险评估),但实验室没有作业指导书,且认可项目没有限制(一般限制第五级);
    答:评审员在现场评审时,应对其不具备的能力进行限制。例如IP等级,对于没有相应设备的等级不能认可,应在限制范围中加以限制。评审组有权对已认可的项目根据现场评审结果予以相应限制。
    58. 对于主要租用企业的设备和场地开展检测的,或与其他机构以业务收入分成方式进行检测项目合作(如完全利用他人的设备、场地甚至人员)的,相应项目是否不能被认可?
    答:不能认可此种情况
    59. 新版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指导书4.4.12条款规定:“评审组长须在现场评审前将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策划的情况向项目主管汇报”。具体的汇报内容和方式应该如何?如:是否需报书面或电子版的材料?评审员及组长是否还需上报《现场评审策划方案表》?目前各评审组做法也一不同。等,希望明确一下,统一起来。
    答:可以是纸质版,也可以是电子邮件。报评审材料时不再要求报“评审策划方案表”,CNAS-WI14-01中已删除了此表。
    60. 现场评审时发现缺少仪器设备,是开具不符合项还是取消相应参数(非整个项目)?现场评审缺少检测设备,开不符合,关闭材料提供新买设备照片和发票复印件是否可以?有的实验室造假。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缺少的是主要设备,则不予推荐认可。如果缺少的是辅助设备,且在整改期内实验室能够采购到仪器设备,并且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开不符合项,但要现场跟踪验证。如果在整改期内不能完成上述工作,或整改验收不合格,则对相应参数不予认可。
    缺少设备的不符合,不能仅靠照片和发票完成整改验收,现场跟踪验证,需要时,还要考虑安排现场试验。
    61. 持有国外无损检测机构资格与依据国内检测方法标准从事非特种行业无损检测的确认?反之,持有国内无损检测机构资格与依据国外检测方法标准从事非特种行业无损检测的确认?

    CNAS实验室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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